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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地方法规2012-11-29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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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 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个人自愿提供的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行为。
第3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5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6条
志愿服务组织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
第7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名称、宗旨、志愿服务范围、志愿者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第8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表彰志愿者;
(三)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与物资;
(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交流活动;
(六)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评估社会需求,制定志愿服务项目,拓展志愿服务领域。
第10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项目需求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11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并通过培养志愿者骨干,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12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和志愿服务标识。志愿者证由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志愿服务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志愿服务组织制定。
第13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14条
全市志愿服务组织组成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志愿者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和促进本市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全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可以接受个人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
市志愿者联合会应当发挥枢纽作用,通过转介服务,为志愿者提供参与志愿服务的机会,为志愿服务组织和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安排合适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
第16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提供志愿服务。
提倡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17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
第18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19条
注册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督导;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0条
注册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督导;
(三)按照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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