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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17-09-30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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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 全 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4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
第5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 全面普及、突出重点, 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第6条
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制定 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指导、 支持和 帮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开展 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 、 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注重发挥村 、 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第9条
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10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根据 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行政区域 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
(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 工作 。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 考核 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 机构 应当 分别对 行政机关负责人 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 法治政府建设 能力和水平。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内容。
公务员培训机构和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设置法律知识课程 并达到 课时要求。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职责分工,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推进学校落实法治教育 经费、师资、课时和教材 , 指导、监督学校开展 法治 教育教学活动。
各类 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 对学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进行指导 。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和 有关部门 、 社会组织 应当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和计划生育 等 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 等城乡居民 的 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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