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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6-23 ·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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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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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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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3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5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6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7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9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10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相关座谈会、通报会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等。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和服务。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11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管理,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文件应当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12条
市、区和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 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信息。 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预算信息公开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3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支出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筹。
第14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第15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16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17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审议意见。 市、区人大财经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
第18条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 (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九)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19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预算草案编制是否完整,按功能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否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的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的,是否编列到项;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可靠的偿还资金来源; (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说明是否全面、清楚;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20条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本级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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