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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地方法规2017-12-04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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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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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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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 市、县级 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 与 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 较早 ,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 文化、 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 (院落) 。
第4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传统建 (构) 筑 物 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传统建 (构) 筑 物 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 者 代管人承担传统建 (构) 筑 物 的保护责任。
传统建 (构) 筑 物 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 者 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 是 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第6条
市、县 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 与利用工作 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 与利用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建立 市、县级 传统村落 名录和 保护 与利用 协调机制,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 与利用 的投入和扶持,将规划编制、日常管理 、 修缮维护 和风貌打造等 所需资金纳入本级 年度 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县 级人民政府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 级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公安 、 财政、国土 资源 、环保、 交通运输、 农业、 林业园林 、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8条
传统村落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县 级 人民政府 分别 设立市、县级传统村落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历史、文化 (文物) 、经济、法律、规划、建筑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负责传统村落的评审工作, 提出评审意见 。
第9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耕地、林地、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
保护与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禁止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11条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应 当做 好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12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13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村 (居) 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 。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中 作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15条
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的,可以申报为 市级或者 县级传统村落:
(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 , 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 , 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或者传统建筑 总量超过 村落 建筑总量 三分之一 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使用功能基本保 存 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 者 民族特色;
(二)村落选址、规划和建造具有较高的历史、 科学、艺术 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
(三) 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 拥有民族特色或 者 地域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至今仍活态延续 ,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
第16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落的基本情况;
(二)村落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传统建(构)筑物、文物 古迹 清单及详细影像资料;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六)拟保护范围、保护目标;
(七)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17条
申报县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 会 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向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 会 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 条规定条件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报建议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申报的,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审批。
已批准的市、县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 ,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 。
第18条
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组织制定市、县级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提出申请,退出 市、县级 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市、县级传统村落严重 损毁且 无法恢复 原状 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
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 会 进行 评审 ,经 评审 认为已不具备传统村落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若存在 应当退出 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未主动申请退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市、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 会 进行 评审 ,经 评审认为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失去保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取消传统村落名录认定。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20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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