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北省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17-05-26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26
河北省绿化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 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3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绿化委员会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第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造林绿化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12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18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19条
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 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第20条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绿化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