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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12-04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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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元谋土林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元谋土林,是指分布在元谋县境内,由新生代半固结沉积物经水流冲刷形成的柱状、塔状、林状和丛状等形状的地貌,包括承载土林地貌的地基、土林地貌和土林之上承载的生态系统。
第3条
在元谋土林保护范围内活动或者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元谋土林保护范围为《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物茂虎跳滩土林、湾保土林;新华浪巴铺土林、新村土林、河尾土林;平田班果土林;江边白泥湾土林,总面积为4.4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4条
元谋土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元谋土林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元谋土林的规划、保护、科研、利用等工作。
州级财政根据元谋土林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6条
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谋土林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公共设施建设,扶持、引导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第8条
元谋县土林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土林管理机构)在元谋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元谋土林的统一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元谋土林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完善元谋土林数据库和档案库;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批准,土林管理机构在元谋土林保护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文化、旅游、水务、环保、农业、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9条
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文化、旅游、水务、环保、农业、交通、市场监管、气象、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元谋土林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元谋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元谋土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10条
元谋县人民政府设立元谋土林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元谋土林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11条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元谋土林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每年十月为元谋土林保护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元谋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土林保护宣传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13条
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由元谋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与土地利用、林业保护利用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涉及土林保护管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符合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并书面征求土林管理机构意见。
第14条
元谋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时,应当为保护区周边群众从事民俗展示、民族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活动预留必要场所。
第15条
元谋土林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元谋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具体范围,设立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一级保护区是指极为罕见或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发育成熟,形成柱状、塔状、林状和丛状等地貌的区域。
经土林管理机构批准,一级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科学考察路线、观察监测点、标识标牌,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建设人行步道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电缆等服务设施;
(二)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旅游栈道进入保护区;
(三)建设宾馆、饭店、停车场、疗养院、培训中心等设施以及与土林保护无关的项目;
(四)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开采、损坏硅木化石;
(五)爆破以及破坏、污染环境的建设行为;
(六)开垦荒地;
(七)刻划、涂污、攀爬等破坏土林的行为;
(八)烧荒、砍伐,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桩、标志;
(九)倾倒垃圾、排放粪便、污水,堆埋、贮存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十)修坟立碑;
(十一)饲养家禽家畜、放牧、狩猎、采药、燃放烟花爆竹,在非划定范围野炊、露营;
(十二)擅自种植花草树木等植物。
第17条
二级保护区是指景观价值次于一级保护区,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地貌区域。
二级保护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规划铺设电缆、建设必要的人行步道、旅游栈道、休憩设施、标识标牌、旅游公厕、简易服务点等设施。
二级保护区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第18条
三级保护区是指二级保护区外围的景观保护带。
三级保护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旅游服务点、宾馆、饭店、停车场、养老院等设施,可以结合乡村改造开发乡村旅游,根据乡村发展需要建设行车道、机耕道等交通设施。建设的设施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应当避免建设电缆、铁塔、风力发电设施等人工建筑,防止对天际线的破坏。
三级保护区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第19条
土林保护区同时为其他保护区的,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20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元谋土林保护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时,应当征求土林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从事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科普宣传等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通信、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林地和林木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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