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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4-06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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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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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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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民主、科学立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该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进入立法项目库。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计划,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从立法项目库筛选。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要求督促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活动,也可以参加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调研活动。
第9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询问等形式。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12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3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文本送交代表。
第15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6条
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17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19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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