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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14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14
南京市旅游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和发展、促进和服务、经营和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全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的资源优势,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推动旅游产品多元化,推进旅游全域化和国际化,建设国内文化休闲旅游胜地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引导社会参与,实现旅游发展全民共建共享。
第5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价格、农业、绿化园林、水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商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旅游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章 规划和发展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本市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9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更新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有关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管理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与开发措施。
第10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人文资源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传统格局; (二)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温泉等自然资源的,应当维护其区域整体性和自然景观特色,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利用工业、农业、科教、体育等社会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跨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水城林资源优势,创新旅游供给,加快旅游载体建设,开发具有南京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科学利用钟山风景名胜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南京城墙等重要旅游资源,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提升长江路、颐和路、新街口、湖南路等特色街区的旅游功能,拓展城市休闲空间。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发展旅游演艺项目、开放夜间旅游,丰富秦淮灯会、国际梅花节等品牌节庆活动。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文化演出,创作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等文化艺术作品。 加强对南京云锦、南京金箔、金陵刻经等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发、包装和推介,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
第13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国际化营销战略,以本地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展现古都风貌和现代都市风情。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的合作,举办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交易会和博览会。 第三章 促进和服务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重点用于旅游宣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开发、资源保护、市场开拓、产品研发、新业态培育、教育培训等。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资金时,应当对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开发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资源,开发上规模、有特色的综合性旅游项目。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城镇职工利用带薪休假错峰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和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19条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旅游领域,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精品酒店、文化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绿色生态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促进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20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开通城市观光和乡村旅游专线,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停车场等设施,引导、促进客运枢纽的旅游集散化发展,依法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道路设置指引标识牌。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配套城乡公共服务项目旅游服务功能,加强旅游风景道建设,推进游步道、骑行道、驿站、导览系统等设施的旅游化改造,规划建设旅游景区厕所、垃圾转运点、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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