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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5-31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31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4条
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引导其依法参与城市管理。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尊重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合理规划各类专业市场,并体现以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苗族传统文化元素为主,集休闲、娱乐、美食、体验为一体的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第10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布局、外观设计、造型、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主要体现以坡屋顶、小青瓦、米黄色墙、吊脚楼、苗族图腾、木格窗、小青砖线条等为主基调的苗式建筑风格。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样本设计图册,并免费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选。
第11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管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采取入地埋设的方式设置。暂不具备入地埋设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架空管线。
地上管线网箱外观设计应当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12条
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外型美观,整体设计体现以苗族文化元素为主的民族特色,并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沿街招牌、指示牌应当使用苗、汉双语标识。
公共场所周边应当适当设置体现苗族图腾文化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第13条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临街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苗族花山场、民族体育竞技场、民族文化博物馆和传习馆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园林绿化应当体现以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
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6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人。
第17条
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具体区域和时段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18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检疫。
饲养宠物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和污染环境。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车辆的外观标识、标志应当充分体现苗族文化。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并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和依法采取交通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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