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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5-18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18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以燕子洞为中心,东至犁耙庄,南至国道323线,西至马料河村委会白京寨落水洞,北至上螺蛳塘,总面积26.5平方公里。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由建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白腰雨燕生存环境状况和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状况,并建立档案; (四)建立健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游客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建水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发展、文化、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对象: (一)白腰雨燕; (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河溪及其他水体、森林植被等自然景观; (三)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摩崖石刻、新石器时代遗址、雕塑等人文景观。
第8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同时维护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9条
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1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12条
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建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第13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森林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14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景区设施,保障游客安全,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5条
自治州、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徒手攀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等。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
第16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白腰雨燕栖息地自然环境,实施以松树为主的植树造林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第17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鼓励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白腰雨燕生存环境。
第18条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和古树名木登记立档,设立保护标志,实行专门管护,建立健全徒手攀岩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传承人保护传承体系。
第19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溶洞内的水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执行。
第20条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应当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防止风景名胜区水体和地质环境的污染、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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