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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5-31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31
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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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先进技术利用和巨大市场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度高、物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集聚发展,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等,瞄准主导产业,持续聚焦突破,优化产业布局,创新扶持政策,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产业集群,形成集聚效应。
第3条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人才为先,广聚创新资源;坚持错位发展,突出产业优势;坚持开放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需要,建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6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和设区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第7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确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第8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突出龙头企业带动,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支持企业间战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第9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明确建设标准和时序进度,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增强产业承载能力。
第10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坚持项目导向,加强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立完善项目推进和保障机制,强化项目支撑作用。
第11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协调,提高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引领和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特色鲜明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支撑本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评定工作;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促进创新创业资源高效对接,推动发展潜力大、位居产业链高端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依法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达到规定标准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或者租用其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14条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研发,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攻关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可以面向境内外招标。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促进高水平大科学工程和设施集群发展,推进重大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以及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对国有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并购境外研发中心的支出,研发费用和引进高端人才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以视同实现利润。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用户合作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机制灵活、功能定位清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应当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对工作成效显著、科研成果及转化效益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四章 企业培育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长壮大提供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指导计划,并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增长速度、行业排名、品牌价值、税收贡献等为主要遴选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秀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项目建设、融资担保、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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