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9-04-01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4-01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
第3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交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合利用。对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6条
对因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原有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产生排放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
第8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规范收集,由具有经营资格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工,不得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9条
存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使用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10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及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含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
第11条
产生排放单位应当按季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第12条
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对收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为收集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
第13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工具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安全和交通运输要求,运输途中不得滴漏。
第14条
收集加工单位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15条
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联单共三联,双方对废弃食用油脂数量签字确认,各留存一联,第三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16条
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产品去向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的台账,并按月上报所在地环保部门。
第17条
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提供统一的联单、台账文本,提供的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第18条
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加工生产期间,不得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
第19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
第20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收集加工单位的名称、营业场所、产品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