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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8-28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28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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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第4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5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政策,对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相关群团组织的意见。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教育宣导和表彰奖励制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服务品牌等文明创建活动。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和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及相应异议、消除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第10条
实行文明积分制度。文明积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1条
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12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关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应当纳入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内容,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管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列入相关监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责任人按照管理承诺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14条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该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对现有公共厕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上述比例增加女厕位。在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商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及交通枢纽,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16条
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17条
普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教育,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
第18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文明的内容纳入学生德育教育、行为规范,弘扬良好校训校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第19条
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20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道德模范帮扶和礼遇办法,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提供相应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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