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7-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4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6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主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7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宪法、法律基本知识; (四)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五)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六)广西各民族和地方特色文化; (七)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社会科学其他知识。
第8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培训、知识竞赛、展览、座谈会、演出等; (二)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三)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9条
每年五月第三周为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0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方向、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 (三)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14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 (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三)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四)指导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志愿者开展普及工作;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15条
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1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7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活动。
第18条
各类学校应当把普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社会科学知识专题讲座。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权益维护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19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支持有关专家学者创作、编辑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报刊、广播、影视等媒体应当开办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并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宣传报道。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生产、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20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当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等资源,开展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