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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2-02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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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2
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岸坡临水一侧区域,以及岸坡两侧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水域面积、治安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警力和装备。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二)对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三)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第5条
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第6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对制止、举报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域治安防范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治安联动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共享信息数据,研究水域治安情况,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航道、港口、渔政渔港等管理机构以及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水上巡逻防控机制,加强联合巡防和查处水域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提高水域治安动态防控能力。
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船舶集中停靠等治安情况复杂水域建设公安检查站或者警务工作站,配备必要的水上交通工具、救生设施和警务装备,开展水域治安巡逻、检查。
第9条
水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10条
用于水上长途客运、长途旅游的船舶和公路渡口的渡船,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二)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11条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置广播设施,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12条
从事水上货运、物流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和承运物品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
第13条
从事水上长途客运和长途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旅客登船情况。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14条
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
第15条
港口的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出入口、仓库、堆场、装卸区、船舶停靠区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专门人员对出入港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
第16条
饮用水源取水口、公路渡口、危险品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范设施。
鼓励和引导水域其他有关单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要,在治安情况复杂水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18条
用于水域治安防范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在水域内从事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
第20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船舶、船员及其他水上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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