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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7-05-22 · 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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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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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团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并向主席团报告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7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六)提出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八)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十一)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县(区)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编入所在县(区)代表团。 各代表团应当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工作。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9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以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和质询; (五)传达贯彻召集人会议精神、主席团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其他事项。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和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的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 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不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5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二)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未经过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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