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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17-12-04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12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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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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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 大气 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与监督管理 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 建设 工程施工、 建(构)筑物拆除、 物料 运输与堆放、 预拌 混凝土生产 、 市容 保洁 、绿化作业 等 活动以及因裸露 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 产生颗粒物对 大气环境 造成的污染 。
第3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负责 协调和督促 有 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 负责 对 企 业 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 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 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 对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 ,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 房屋 建 筑 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 设用地 、 预拌混凝土生 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 以及 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保洁 等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 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 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 措施
第6条
监理单位应当 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 , 对 施工单位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 施工的,应当要求 其 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7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
第8条
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 坚持 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9条
市 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协调全市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 和 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 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 实施 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 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
第11条
建 设单位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 ( 二 )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 三 ) 在施工承包合同中 应当 明确施工单位的 扬尘污染防治 责任; ( 四 ) 明确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 ; (五) 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12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13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在 作业时, 应当采取有效 的扬尘 污染 防治 措施 。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14条
建设 工程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应当 采取 以下 措施 : ( 一 )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 方式与途径 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 挡 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 ( 二 ) 在 施工 现场 配备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人员, 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 三 ) 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 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 高度 不低于 两百五十厘米 ; 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 一百八十厘米 。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 三十厘米的硬质防 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不具备条件设置 围挡或者围墙 的, 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 四 ) 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 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 装置; 确实 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 应当设置 车辆冲洗 设施 ,确保 驶离工地的机动车 冲洗干净 ; ( 五 ) 按时对 作业的裸露地面 进行 洒水; 四十八小时 内 不作业 的裸露地面 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 的, 采取 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 采取 绿化 、 铺装 或者遮盖 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 六 ) 在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 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 区、生活区、主 要通 道 等区域 进行 硬底化 , 并 安装 喷淋 设备 等 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 ( 七 ) 在施工工地堆放 的砂石等 工程材料 密闭存放或者 覆盖 ;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 并 定 时 洒水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 八 )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 和 爆破等 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 、 湿法施工等 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 ( 九 )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 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 不溢流 ; ( 十 ) 在施工工地 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 和工程 渣土的, 采取覆盖措施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
第15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 设 工程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 防尘网 ( 布 )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
第16条
建(构)筑物 拆除 的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 应当 符合本条例第 十三 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 的规定 。 建(构)筑物 拆除 后的待建工地, 需要 移交 建设 工程施工单位 的 , 应当及时移交 ; 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 不能在 四十八小时 内开工建设的 , 应当 采取有效 扬 尘 污染防治 措施 。
第17条
道路 和 管线 铺设工程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 还 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 (一) 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 时,采取洒水等 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 应当进行 覆盖或者 采取 洒水等 有效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
第18条
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还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 (一) 爆破作业 时 在基坑上部 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爆破后及时洒水 ; (二) 混 凝土喷射作业 时, 采取有效 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 (三) 回填沟槽, 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 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
第19条
园林绿 化工程 施工单位在 施工 时 , 应当符合本条例第 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七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
第20条
贮存 煤炭、 煤矸石、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 等 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 的经营管理者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 (一) 物料堆场 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 密闭 管理; 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连续硬质密闭围挡 , 并 安装 喷淋 设备等 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二) 在 密闭 式堆场 装卸 或 传送物料 的, 在 装卸 处配备吸尘 装置 、喷淋 设备 等 扬 尘 污染防治 设施 ;在非 密闭 式 堆场装卸 或传送物料的 , 采取 覆盖或者设 置 自动喷淋系统 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三 ) 在出口处设置 洗轮机、洗 车 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 装置 , 驶离 作业场所 的 车辆 应当 冲洗干净 ; ( 四 ) 划分 物料 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保持其出入口 通道 的清洁,不得有 散落物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 应当依照 前 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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