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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地方法规2017-12-13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13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4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6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7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
第10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11条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 III 级(较重)、Ⅱ级(严重)、 I 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 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库塘蓄水、抗旱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15条
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防冻工作。 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第16条
大风季节和风灾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高空作业、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城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拆除。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船舶航运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
第17条
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大雾警示信息。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18条
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19条
高温天气出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重点帮助老、弱、病、残、孕、幼人群高温防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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