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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26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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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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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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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南汀河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际界河河段保护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南汀河,是指发源于临翔区博尚镇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口岸出境的南汀河干流以及直接汇入南汀河的一级支流。
南汀河干流保护管理范围为南汀河干流水域及两岸外延2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南汀河一级支流保护管理范围为支流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和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统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南汀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南汀河保护管理中的实施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南汀河保护管理的相关体制;
(四)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筹南汀河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第6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防洪、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保护措施和方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南汀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五)监督检查南汀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
(六)负责南汀河流域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保护湿地、林地、草地,改善生态环境;
(七)督促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八)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南汀河流域县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南汀河流域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旅游、市场监管、外事、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第8条
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维护和清淤保洁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区域内涉河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南汀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9条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协调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扶持并改善南汀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11条
南汀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参与防汛和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汀河保护管理配套设施和危害流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12条
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统一规划。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旅游文化等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南汀河保护管理综合规划和区域保护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13条
南汀河流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南汀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农业、林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南汀河生物产业经济带,合理开发具有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旅游文化产业,保护和展示南汀河流域自然和人文风光。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便民、惠民原则,加强南汀河流域农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镇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第16条
南汀河干流两岸外延1000米、一级支流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审批新立矿业权。因国家、省和市立项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前款规定区域已取得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矿业权的,批准的开采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已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应当缩减矿区范围,完全退出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
第17条
南汀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生物保护区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进行普查、监测、评估。渔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南汀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重要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划段设置常年禁渔区,并设立禁渔标志。
在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扎巢捕杀亲体和其他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
(二)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三)在南汀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一级支流进行水电开发、拦河筑坝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18条
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植被恢复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态环境。
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保水保土性好的树种为主。
对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应当进行保护。
第19条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未纳入生态公益林但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应当有计划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区划,并给予补偿。
南汀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
第20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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