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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地方法规2017-05-25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空间规划的 制定 、实施,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建立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空间规划是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空间 规划管理 工作的 机构 , 承担 空间规划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农牧、交通 、 卫生、地震 等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职责 做好空间规划具体实施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空间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划 制定
第6条
空间规划,包括自治区本级空间规划和市县空间规划,其中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 空间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
第7条
编制空间规划应当 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生态优先、集聚开发、强化管控、统筹协调原则 , 统筹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8条
编制空间规划 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 落实 , 规范开发行为, 优化空间布局, 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 。
第9条
编制空间规划应 当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 、 农牧、 交通等空间性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第10条
编制空间规划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称“三区三线”),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叠加各类空间要素 , 建立协调一致的空间管控分区 。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负责本级空间规划的论证、评估。
第12条
编制 空间规划 应当 坚持公开原则 。 空间规划报请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 将空间规划草案予以 公告,征求社会各 方面 意见 。 公告期限不 得 少于三十天。
第13条
空间规划的编制、批 准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专家、主管部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等编制空间规划方案; (二)提交空间规划评议委员会进行论证、评估; (三)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四) 由编制空间规划的人民政府 提请 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经批准的空间规划 应当 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 依法 报送备案。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空间规划编制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编制原则、技术规程、用地分类标准、综合管控措施等基本规范 , 保障各级空间规划协调统一 。
第15条
市县空间规划和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编制应 当 以自治区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违反自治区空间规划划定的“三区三线”和管控要求。 规划实施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 严格实施空间规划,不得改变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 和管控要求 。
第17条
重大 开发 建设项目 的 布局、立项、审批、实施,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项目审批决定前,应当根据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其 上级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依法 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改变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的; (二) 审批 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对违反空间规划行为的举报 、 投诉 不依法受理或者 对违反空间规划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的; (四)违反空间规划 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制定 、实施、修改、监督空间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附 则
第19条
自治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 制度和 差异化考核机制,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
第20条
实施 空间规划应当 统筹协调跨区域的空间布局,推进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密集地区协同规划建设 和 公共服务设施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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