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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7-27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27
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石峁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石峁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石峁遗址是指位于神木市高家堡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代早期超大型石筑城址。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4条
石峁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5条
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神木市人民政府负责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石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6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石峁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7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石峁遗址管理机构承担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石峁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石峁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石峁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协助做好石峁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石峁遗址本体展示; (六)组织实施石峁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石峁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8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石峁遗址保护的关系;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应当遵守石峁遗址保护的原则,其活动不得对遗址造成损害。
第9条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峁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石峁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石峁遗址保护和管理给予经费支持。
第1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峁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石峁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11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与石峁遗址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石峁遗址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第12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对在石峁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护与管理
第13条
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石峁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石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5条
神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石峁遗址保护规划,报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石峁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16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石峁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工作。 对石峁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17条
石峁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皇城台、内城、外城以及城址外相关遗址; (二)城墙、道路、房址、墓葬、祭祀坑、窑址、窖穴等遗迹; (三)陶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壁画、纺织品等遗物; (四)构成石峁遗址历史风貌所必须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 (五)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18条
石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四)挖砂、取土、采石、新圈建坟地、堆放垃圾; (五)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登、踩踏; (六)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七)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植物; (八)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九)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19条
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第20条
在石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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