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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9-28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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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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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闭会期间主席团的工作作出安排。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选举产生后,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第8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查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完善会议程序,明确对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题充分进行审议发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列入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对重要或者专门性问题,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11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以对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际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对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项目立项进行投票表决。立项表决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走访、约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项目建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初步核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时,应当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组织被选举人选在会议投票表决前同代表见面,可以进行任职表态;当选后,颁发任命书、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规范人事选举工作程序,加强对被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按照大会议事规则可以采取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17条
乡镇行政区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工作要点、总结、报告等材料;
(三)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召开的各种会议;
(四)做好代表履职学习、联系代表和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五)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19条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第20条
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对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主持选举;
(六)提出是否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七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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