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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禁毒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1-28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8
天津市禁毒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4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第5条
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和城市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第7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 (三)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定期发布毒情形势;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8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第9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第10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13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结合起来,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
第14条
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体系,对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15条
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第16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相关教学内容。 市、区建立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17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写配发禁毒宣传读物。 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校本课程重要内容,安排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法治教育课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发挥班团组织作用开展第二课堂等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各类学校应当利用校园网、图书馆、阅览室、广播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18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版面、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节目和广告。
第19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20条
歌舞厅、游戏厅、旅馆、公共浴室、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在经营场所进行禁毒警示宣传,对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预防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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