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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0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6
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翠屏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翠屏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翠屏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翠屏山,是指依据翠屏山总体规划界定,主要包含翠屏山山体和真武山山体两个区域。
其区域界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划定,设置界标,予以公告。
第4条
翠屏山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决定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翠屏山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统筹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6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是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翠屏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翠屏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翠屏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8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翠屏山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翠屏山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9条
翠屏山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森林植被、促进生态平衡;
(二)以自然景观为主,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三)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10条
翠屏山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翠屏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编制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报送审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规划制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批准翠屏山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经批准的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13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依法对翠屏山内的居民、有关单位等实施搬迁。
第三章 建 设
第14条
翠屏山内应当限制工程建设。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和保护性维修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5条
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翠屏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完善休闲娱乐、游览观赏和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合理设置各类标志。
第16条
翠屏山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相应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
翠屏山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通信基站、发射塔、气象观测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8条
在翠屏山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森林植被等制定保护方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风貌。
第四章 保 护
第19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20条
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翠屏山内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
(一)组织对森林植被、山形水体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系统;
(二)建立碑碣、石刻、古建筑等文物古迹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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