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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8-08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08
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西北岔水库,是指位于江源区西北岔内由人工修建的用于城镇居民饮用水的蓄水水库。
第3条
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对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发改、财政、工信、环保、水务、公安、住建、交运、民政、林业、卫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江源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办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水体、设施设备、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8条
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勘定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监控设备;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监控设备、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
第10条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11条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设置排污口;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丢弃废弃物;
(五)其他可能对水源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12条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13条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污染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体。
第14条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放生;
(三)采砂、取土;
(四)一切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15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合同期满后发包单位不得续签或重新发包;未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由发包单位予以解除并清退,妥善解决后续相关问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系统。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对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水源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水源及其周边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统一发布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第17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备,进行必要的物资储备。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开发利用饮用水资源的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19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20条
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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