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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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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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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基本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的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耕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菜田、蔬菜专业用地和后备菜田。
第4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5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蔬菜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第6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权属管理、规划和监察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单独编制基本菜田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9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和基本菜田征用、占用情况,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
基本菜田面积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6亩的标准核定。
第10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区域、面积,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划定的基本菜田应当达到国家农业部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第11条
基本菜田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12条
市和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的面积、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13条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菜田的生产管理,对基本菜田的温室、大中棚、水井等生产设施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14条
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理坐标、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16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17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被征用、占用菜田前五年露地蔬菜平均亩产值的十倍至十五倍征收。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18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基本菜田开发建设、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19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后备菜田中补足。
第20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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