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1-20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0
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寿州古城的保护,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寿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寿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寿州古城的保护范围为《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护城河以内(含护城河)的历史城区。重点保护古城墙、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孔庙、清真寺、报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迹以及留犊祠巷-状元巷、北过驿巷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3条
寿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寿县人民政府设立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研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本级财政、寿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寿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第6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寿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寿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寿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8条
每年的12月8日为寿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9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保持传统的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
第10条
寿州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寿县人民政府根据《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具体区域。
第11条
寿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现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12条
寿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整治修缮方案经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为了增强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长存续年限,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但是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修缮时不得损毁、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
第14条
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风貌相协调。环境风貌协调区建筑的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传统风貌。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貌不相协调以及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15条
寿州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由寿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挂牌保护。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编制、调整寿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16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现有的地上市政管线应当逐步改造。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线通廊。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棚、太阳能、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和店面招牌、门面装修,应当与寿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寿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湿地等,应当保持历史格局和水体洁净。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网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实施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18条
寿州古城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四万五千人以内。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寿州古城人口疏散规划、人口迁出年度计划,并予以公示,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导寿州古城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逐步迁出。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置换的,应当予以鼓励并优先安排。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19条
科学规划建设寿州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设施,逐步改善寿州古城内和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旅游等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对进入寿州古城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实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具体规定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散养家禽、家畜;
(二)散放犬类;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露天烧烤、焚烧垃圾;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