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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4-10 · 共 7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3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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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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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立法准备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9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11条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内容;个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供法规名称和主要理由。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调研、评估、论证,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13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的,由 法制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17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等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作出起草进度安排。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第19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其它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起草单位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
第20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准确掌握实际情 况,真实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草案附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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