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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6-01 · 共 7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6-01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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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4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8条
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10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11条
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
第12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13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14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待立法条件成熟时,予以安排。
第15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16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主任会议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交其有关部门起草。
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案调整的事项和范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17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
第19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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