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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7-0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06
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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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健康城市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增强卫生意识,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城乡环境卫生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全民健身推进、烟草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等内容。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工作需要的爱国卫生组织体系,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培训、科研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6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7条
市、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市、区爱卫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 政府治理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水平。
第10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爱国卫生工作各项内容的信息系统,及时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强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第11条
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完善病媒生物监测体系。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有害生物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工作。
本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商场、垃圾转运及处理场所、公厕等重点行业和部位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进行经常性消杀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标准。
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发展,规范服务行为。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相关宣传,提供技术指导,落实改厕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引导和支持村民建设和使用卫生厕所。
第13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街(乡镇)转运、市及区处理。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第14条
市、区水务、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第15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转、生活污水处理、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限)养区域,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域内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施用、控制化学肥料和农药,监督动物养殖场所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17条
市、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当支持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实行农作物秸杆露天禁烧,推动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
第18条
市、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19条
市、区水务、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改善水环境,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制定健康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健康城区项目,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评价,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公民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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