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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5-12-25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5-12-25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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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 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3条
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 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9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10条
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在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工作。
第11条
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所在区域应当 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12条
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许可。
第13条
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14条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15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16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 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市政、财 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入廊费主要根据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适当考虑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17条
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18条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保持干线、支线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 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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