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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1-28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8
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4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
第6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
第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联、科协、文联等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8条
本市加强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的协作和权益保障,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二章 志愿者
第9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10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志愿者自行注册提供便利。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11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六)取得志愿服务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2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13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向市或者区登记审批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14条
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挥枢纽作用,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15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注册、服务记录等工作,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招募信息,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17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可能发生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所需费用由组织方承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给予支持。
第18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19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受境外组织的操控和干涉。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20条
志愿服务活动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助困、支教助学、扶老助幼、帮孤助残,社区服务、文化服务、展会服务、赛事服务,生态保护、环境维护、医疗救护、心理疏导,治安防范、交通疏导、应急救援、法律援助,文明宣传、科普宣传、普法宣传、健康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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