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17-11-30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8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查看此版本
2017-11-30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 特种设备 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 的监督管理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第3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协调机制, 组织 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 重大 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 本级人民 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 管理 机构等 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 共 安全的,应当 指派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 警示 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 无责任主体、无 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 的管理问题 。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使用住宅电梯,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和更新。
第9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人应当自符合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结论负责。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申请的依据。
第10条
被检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地 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所在地 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 管 理 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 的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 和 信息 化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有 关工作。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 普及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 、 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 特种设备安全 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4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 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15条
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其 他 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 节能降耗,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 鼓励 、支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一节 生 产
第16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 、 法规、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17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 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 新材料,按照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三)按照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 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符合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五)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在出厂资料、产品铭牌等载体上应当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第18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 (三)按照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 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 将相关技术 资料 和文件 移交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移 交能效测试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前款第一项告知工作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节 经 营
第19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 国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 证明 等出厂文件资料。 禁止伪造、篡改 前款 文件资料和产品铭牌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 志 。
第20条
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 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