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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17-05-22 · 共 8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5-22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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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市主要新闻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分送会议有关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8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可以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简明扼要,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安排全体会议,也可以安排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请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市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期间须请假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12条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以及设置旁听席的范围、旁听公民人数。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3条
?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同时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第14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和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的地方性法规案和法规修正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附法规草案和提案人的起草或者修改说明,提供参阅资料。同时要征求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
第15条
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一次统一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有关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内容比较简单、成熟的法规草案,可实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各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但从初审到三审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一般要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对于直接关系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初审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立法项目的议案,执行《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不交付表决。
第18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20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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