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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5-26 ·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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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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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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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4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建立市、旗县审查审定工作机制,对重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定。
第5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6条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7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8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10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11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查处情况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12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庄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报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3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空间结构、发展布局,生态空间,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及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4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15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16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第17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8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19条
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相应五年期限的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20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其他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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