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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2-04 · 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4
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的效益,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通过政策、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服务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3条
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实行开发式扶贫和保障式扶贫相结合,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实现脱真贫、真脱贫。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编制、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贫困人口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隐私权。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8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
扶贫标准和扶贫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9条
扶贫对象的识别和退出,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等相关工作。
第10条
贫困户的识别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标准和识别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贫困户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分析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实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结果公正、档案完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止返贫长效机制。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贫困户信息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询、检索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信息提供协助。
贫困户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贫困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数据的不当传播和使用。
第13条
贫困户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勤劳致富。
第三章 政府责任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政策制定、目标确定、资金投入、组织动员、监督考核以及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等工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组织动员、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精准识别、精准退出、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资源调配、项目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第16条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年度脱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现决策程序规范、过程公开、制度科学、责任明确。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力、农田水利、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农村环境卫生、农村能源、农业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推动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业、优质粮油加工业等脱贫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化水平。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基础,实施生态休闲游提升、贫困村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企业结对帮扶、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拓宽贫困人口就业渠道,增加乡村旅游经营和务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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