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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14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14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3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5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6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7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防治职责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9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三)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考核大气环境改善目标、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管理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0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已供应但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1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且未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2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道路、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3条
市、县(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14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15条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16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第17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 在工程预算中列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作为评标内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18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19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防治措施
第20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道路的清洁; 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施工工地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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