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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4-01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4-01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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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的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制定法规应当符合地方实际需要,适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法规相抵触。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起草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6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项建议书。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初步审查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立法规划、年度计划立法项目的征集汇总、筛选论证、征求意见和草案的拟定编制工作。
第8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初稿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初稿。
第9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前,将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11条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在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12条
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主任会议通过后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13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14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7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8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9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发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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