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10-0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1-10-09
吉林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以下简称食品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食品加工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食品区(包括永吉县岔路河镇、万昌镇、一拉溪镇、金家乡、黄榆乡全部行政区域和双河镇、西阳镇部分行政区域,面积为1450平方公里)为核心,在永吉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在磐石市、桦甸市、船营区、丰满区的行政区域内建设无疫区的缓冲区。
第3条
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贮藏活动,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负责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的统一领导,永吉县、磐石市、桦甸市、船营区、丰满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分工做好无疫区和缓冲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无疫区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各项规范、标准和制度等。
第5条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无疫区建设、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等无疫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和设施设备的配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7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
第8条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无疫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9条
缓冲区应当设置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进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扑灭,并且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流通监管。
第10条
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过境和进入无疫区的指定通道。
在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并且向社会公布。
进入无疫区的主要公路和饲养、交易集中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无疫区警示标志。
第11条
无疫区建成后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12条
鼓励、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动物。
无疫区的家禽、家畜等动物应当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并逐步取缔散养。
第13条
动物饲养场所、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标准,并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14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第15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发生动态,发现疫情隐患,按照规定上报监测结果和疫病预警预报信息,并且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第16条
兽医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并且实施免疫登记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进行补充免疫。
第17条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畜禽标识,不得销售和收购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动物。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义务,不得拒绝、阻碍免疫及加施畜禽标识。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18条
无疫区内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动物源性原料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以使用。
第19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免疫,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20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报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疫情的监测、预警、通报制度;
(三)疫情的确认、分级、应急处理技术和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疫情应急的人员、技术、物资、资金保障等。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