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6-19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28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查看此版本
2013-06-19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
第3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4条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5条
本市设立出租车行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消费者等人员组成,承担对出租车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等职能。
第6条
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 (二)为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7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科学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奖励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8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二十个以上营运牌照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第9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0条
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牌照。营运牌照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11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 营运牌照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投放。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一个拆分为多个投入市场营运,多个牌照的营运期限总和不超过原牌照的营运期限。
第12条
营运牌照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投放,实行专营管理。 投标人为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企业。中标企业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第13条
营运牌照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按照原确定的期限执行。
第14条
营运牌照投放的收益应当用于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使用、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驾驶员等。
第15条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营运区域经调整扩大范围的,应当按照调整扩大时的市场价格补缴营运牌照使用费差价。
第16条
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持有人为非出租车经营者的,应当将牌照委托给出租车经营者经营。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回相关出租车的营运牌照: (一)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的; (二)未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 (三)在经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十日不营运的; (四)依本条例取得的营运牌照,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的。
第18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标明出租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 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19条
车辆投入出租车营运时,取得行驶证应当未满六个月。车辆自投入出租车营运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退出营运。退出营运的车辆可以继续上路行驶,但应当自投入营运之日起满八年予以报废。 不再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应当去除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清除、拆除出租车标识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20条
从事出租车驾驶的,应当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