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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4-10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4-10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民族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保障城镇绿化用地及绿化发展,加强绿化人才的培养,支持、引进、推广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镇绿化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镇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林业、住建、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第7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技术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的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培育、应用适宜本县栽种的植物。
第8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城镇绿化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10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花卉市场、植物园、苗圃、景观园等城镇绿化项目。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HYPERLINK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chengshiguihua/" \t "_blank"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镇绿地详细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3条
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应当将绿地的区域和面积按规定的指标明确划定绿线。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原始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条件,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四)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申 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16条
城镇绿地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一)县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生产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17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8条
建设单位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绿化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报告。
第19条
新建、改建项目中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20条
城镇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镇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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