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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0-1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0-13
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昌宁田园城市的保护,规范昌宁田园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范围内从事田园城市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昌宁田园城市是指昌宁县在发展中形成的城市与乡村高度融合、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山水环绕、田城相拥、生态宜居的城市空间体系。
第4条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5条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范围为:东至龙潭寺,南至九甲村委会所在地,西至西山公园防火通道,北至河西水库库区。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展现田园景观的重点区域,包括河西水库、麻地河水库、秧田洼水库、县城北部农田、县城南部农田、九甲片区农田、右甸河径流段、右甸河堤生态廊道、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园、茶韵公园、龙潭公园、西山森林公园;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与城市开发建设区的缓冲地带,包括县城东部面山、县城南部面山的森林、茶园、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及外围城乡结合部村落,包括昌宁县城建成区,龙泉、七甲、辉家寨、董翁、德老本、勐廷大寨子等村落;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立界桩、标志。
第6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田园城市管理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田园城市保护管理水平,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田园城市保护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 昌宁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保护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第7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工作,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应当与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报批前,应当报经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9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保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10条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征求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修改后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
第11条
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区内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相衔接,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12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山水田园特点,统一布局城镇和村庄建筑风格,形成特有的田园城市建筑风貌。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保护区内的居民免费提供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民居设计参考方案。
第13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保护区内的村庄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村庄道路,提升人居环境。
第14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西山森林公园除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外,可以依据田园城市保护规划进行田园城市生态旅游开发;右甸河堤生态廊道、县城北部农田、县城南部农田、九甲片区农田可以依据田园城市保护规划进行与农耕文化、田园风光、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可以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建设一类和二类工业项目、生态特色旅游项目、综合产业协作项目、特色农业加工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三类工业项目,原有三类工业项目应当逐步迁出。
第1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茶叶、核桃等绿色生态产业,连片种植水稻、莲藕、油菜等农作物和绿色景观植物,提升产业效益,塑造田园景观。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6条
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源地、河道、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17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使用有机肥,普及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第18条
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容村貌治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改善村容村貌和村庄环境卫生条件。
第19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保护区内的墓葬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20条
县城北部、南部和九甲片区农田作为昌宁田园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永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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