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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6-09-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9-28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技防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使用视音频监控、防盗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控制、防爆安检、入侵检测、生物特征识别、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集成的系统。
第4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建设、安全共享和规范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6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信息化、建设、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7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安全防范需要,合理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9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包括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口岸、广场、公园、镇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复杂的路段和路口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派有关部门组织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区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10条
除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
第11条
因市政施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或者拆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或者拆后复建方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12条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二)电信、邮政、寄递物流、金融、供水、供电、供气、油库、加油站等单位及其营业场所; (三)机场、港口、码头、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大型会展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七)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场所和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应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权利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第14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公共安全需要时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安装技防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 禁止在宾馆酒店的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16条
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覆盖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
第17条
技防系统建设采用的技防产品,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证明。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18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将技防从业单位名录及资格等级管理要求和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19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单位、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 (三)对在业务中涉及的客户信息保守秘密; (四)设计、施工、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 前款所称报警运营服务是指集现场设计施工、系统监控维护、报警复核处置为一体的集成性安全服务。
第20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市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的适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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