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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3-29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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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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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2条
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卫生计生委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此项为“医疗卫生人员资格认定、注册审批”的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8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此项为“医疗卫生人员资格认定、注册审批”的子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