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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7-04-0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4-07
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肇庆古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肇庆古城墙是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附属建筑及其遗址遗迹。 按规划修复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纳入古城墙进行一体化保护管理。
第4条
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肇庆古城墙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肇庆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 端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肇庆古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肇庆古城墙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肇庆古城墙保护 管理 机构负责肇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与管理。 肇庆古城墙 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肇庆古城墙巡查、养护、保洁和安全监测等工作,实施肇庆古城墙修缮工作,搜集、整理、保护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资料、实物,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完善并保管肇庆古城墙的历史档案和保护档案。 肇庆古城墙 保护管理机构 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7条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或者批准并公布的范围执行。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肇庆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是指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外 , 为保护肇庆古城墙的 安全、 环境、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8条
肇庆古城墙的保护和利用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修缮方案、整体利用方案,以及其他决定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第9条
肇庆古城墙修缮应当 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保留历史信息,保持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真实性。 肇庆古城墙 缺失 部分 的修复 ,应当 经过科学考证,取得历史原状的充分依据,修复部分应当 与肇庆古城墙风格 一致 ,并可识别。
第10条
肇庆古城墙修缮工程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 报 经 批 准 后方可组织实施 。 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肇庆古城墙的墙砖、条石、碑刻等古建筑文物构件,不得擅自拓印城墙上的碑刻铭文。
第12条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书写等; (二)倾倒垃圾、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说明; (四)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 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 (五)采石、取土和抽取地下水; (六)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载、悬挂、晾晒物品; (七)在肇庆古城墙墙体上行驶或者停放机动车; ( 八 )从事产生振动、高温、放射、潮湿等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 九 )其他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13条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 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 作业的,必须保证肇庆古城墙的安全, 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14条
肇庆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污染环境的工程建设。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肇庆古城墙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与肇庆古城墙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限期治理 。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肇庆古城墙整体利用方案,明确与肇庆古城墙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发掘和合理适度利用肇庆古城墙的历史文化资源, 提升肇庆古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市民休闲等功能 。
第16条
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和整体利用方案,具有必要的旅游配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方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肇庆古城墙参观游览区游客承载标准和相关管控措施、应急预案,游客承载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肇庆古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地下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利用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并遵守肇庆古城墙保护相关规定。
第1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肇庆古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与肇庆古城墙 保护管理机构 签订使用协议,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服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活动举办后,举办方应当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
第19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肇庆古城墙 保护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墙体沉降、膨胀、裂缝裂隙、墙顶位移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20条
肇庆古城墙 保护管理机构 应当对社会散存的肇庆古城墙墙砖、条石、碑刻等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散存的肇庆古城墙墙砖、条石、碑刻等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回收,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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