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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5-12-22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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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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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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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11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负责人说明。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17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1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2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检查、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依法组建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
(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九)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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