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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地方法规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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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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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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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2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3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4条
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5条
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6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7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8条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立选举办事处。一个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的,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第9条
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二十至三十人组成。
第10条
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办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
第11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向下一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办事处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三至五人,由选举办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
第12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具体事宜。
第13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适当的名额。
第14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选民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15条
选举办事处的任务: (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 (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七)组织选民参加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八)承办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6条
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一级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
第17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18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两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19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20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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