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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1-05-20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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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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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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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委会性质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3条
〔村委会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分布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和村民意见,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4条
〔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5条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6条
〔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设三人;一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村民委员会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党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7条
〔下属委员会的设立〕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8条
〔会计出纳记账员〕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的人选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或者记账人员不得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与主任、副主任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9条
〔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负责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设,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推广生产实用技术; (四)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支持其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实施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社区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组织开展活动; (七)组织村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财产; (九)组织村民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综合治理,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负责拟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和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公益事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等内容。 村规民约内容包括维护生产秩序、社会治安,履行法律义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行为准则。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应当在村中显著位置公布。
第11条
〔村委会成员履职要求〕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积极带领村民建设新农村,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2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及任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13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4条
〔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15条
〔村委会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16条
〔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
第17条
〔村民小组长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
第18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做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19条
〔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20条
〔村民会议职权〕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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