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地方法规2011-07-2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6-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查看此版本
2011-07-29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 任职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第4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5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6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7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迁 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9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10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11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
第12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13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14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5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政府或 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16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 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17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免职的,依 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18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19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20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