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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09-09-01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9-01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植树造林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 喇 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坚持以造林为主,造林、护林并重,林、果、草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森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领导,在本乡境内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国有林场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场的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
第5条
自治县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自治县的县、乡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列入预算,其 投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级农业生产投入的 5% 。
自治县设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设专户存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乙种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林业。
第6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近期规划及长远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7条
植树造林要按照造林规划进行,实行部门和单位绿化责任制。国有宜林荒山,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组织造林;集体宜林荒山,由乡村组织造林。集体林地的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其他应植树绿化的地方,分别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第8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对林产品深加工,林下种植和养殖、森林旅游等项 目在项目审批、税费收取等方面实行政策优惠。
第9条
每年 4 月 1 日至 10 日和 11 月 1 日至 10 日为自治县春季造林和秋季造林活动日期。
自治县境内凡年满 11 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 每年义务植树 5 至 10 株。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化林木种子管理,实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年检
制度。
乡(镇)应有林业育苗基地,其面积不少于总耕地面积的 0.5% ,确保造林所需苗木。国有林场应建立良种基地,发展优良品种。
第11条
自治县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植树造林要以工程造林为主,提倡营造混交林。
自治县对全县林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2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发放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林权证。
第13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在乡(镇)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他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未明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和出售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发包林地。
第14条
自治县鼓励农户在自留山上植树造林、栽果。其林木允许继承、转让。
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 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合同期内的承包 山不得 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
第15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应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审核同意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16条
在自治县范围内实施封山育林,禁止在境内所有山林(有林地和无林地)、退耕还林地、铁路公路两侧绿化带、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狩猎。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林地内采砂、采石、采土、埋坟,禁止在宜林地、林间空地上开荒种地。
禁止在退耕还林地上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禁止在退耕还 林项目 实施范围内复耕和滥采、乱挖。
第17条
自治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护林防火的重大事项,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乡(镇)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大队,各村组设护林员,实行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 10 月 1 日至翌年 5 月 31 日,戒严期冬季为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春季为 4 月 1 日至 5 月 1 日。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林区内生产性用火实行 许可证制度,由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18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和苗木、木材的检疫工作。防治森林病虫害,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和联防联治责任制度。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划定天然次生林保护区和禁猎区。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禁止采伐、损毁珍稀植物。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采伐限额。天然林、防护林不准采伐;针叶林不得超强度抚育、修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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